| 关于整顿和规范酒类流通市场秩序的通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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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6-12-11 16:13 文章来源:南乐县商务局 |
| 文章类型:转载 内容分类:政策 |
南乐县人民政府
关于整顿和规范酒类流通市场秩序的通告
为整顿和规范我县酒类流通市场秩序,切实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商务部《酒类流通管理办法》的规定,县政府决定对全县酒类流通市场进行整顿规范。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凡在南乐县辖区内从事酒类批发、零售的单位或个人(以下统称酒类经营者),自2006年11月15日起,60日内持《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税务登记证》,按规定到县商务局办理酒类流通备案登记。今后所有新从事酒类批发、另售的单位或个人,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后60日内、到县商务局办理备案凳记。登记的任何事项发生变更时,应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到县商务局办理变更手续。
二、酒类经营者在批发酒类商品时,应填制《酒类流通随附单》(以下简称《随附单》,单随货走,单货相符。采购酒类商品时,应向首次供货方索取其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生产许可证(限生产商)、登记表、酒类商品经销授权书(限生产商)等复印件;对每批购进的酒类商品应索取有效的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以及加盖酒类经营者印章的《随附单》,并建立购销台账。
三、散装酒应在固定地点贴标销售,严禁流动销售散装酒。散装酒容器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四、酒类经营者储运酒类商品时应符合国家的有关要求。
五、酒类经营者不得向未成年人销售酒类商品,并应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予以明示。
六、禁止批发、零售、储运以下酒类商品;
(一)非食用酒精兑制的酒类商品;
(二)伪造、篡改生产厂名、厂址、生产日期的酒类商品;
(三)侵犯商标专用权等知识产权的酒类商品;
(四)掺杂使假、以次充好、超过保质期的酒类商品和非法进口酒;
(五)国家法律、法规禁止销售的其它酒类商品。
七、酒类经营者不得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买卖或骗取《酒类流通备案登记表》。
八、酒类经营者应积极配合县商务局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情况,不得擅自转移、销毁待查酒类商品。
九、县商务局要加大市场整治力度,对违反上述规定的,要按照商务部《酒类流通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欢迎社会各界监督,举报电话6221530、6221570。
十、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二OO六年十一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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