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南乐县生猪屠宰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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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7-11-30 15:30 文章来源:南乐县商务局 |
| 文章类型:原创 内容分类:新闻 |
为贯彻落实全国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及肉品质量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根据商务部《生猪屠宰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和《河南省生猪屠宰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及市政府食品质量安全工作会议的要求,县政府决定制定以下全县生猪屠宰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一)总体目标:2007年底前,县城进点屠宰率实现100%,乡镇进点屠宰率达到95%。
(二)组织建设目标:完善县生猪定点屠宰管理机构,建立健全生猪定点屠宰执法队伍,落实编制、人员和经费。
(三)监管责任目标:2007年9月18日,县商务局建立生猪屠宰管理责任追究体系,签订专项整治目标责任书;县商务局与生猪定点屠宰企业签订猪肉质量安全承诺书。专项整治过程中,商务局实现私屠滥宰、定点屠宰企业违规、违法查处率100%。
(四)企业责任目标:2007年9月30日前,生猪定点屠宰企业建立完善进厂验收制度和台帐管理制度、不合格肉品召回制度,实现产地检疫证回收率100%、屠宰检疫率100%、病害肉无害化处理率100%,出厂肉品检验合格率100%。县城生猪定点屠宰企业实现肉品质量安全可追溯。
二、工作职责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7]57号)的要求,南乐县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协调县区域内生猪屠宰专项整治工作,建立监督管理责任制。
(一)县商务局职责
县商务局负责组织打击私屠滥宰等不法行为,加强对辖区内生猪定点屠宰企业的监管;要对生猪定点屠宰企业进行清查,对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家强制性标准要求的生产经营行为进行处罚,确保各项整治目标的实现。
(二)县工商局职责
依照工商法规,加强对生猪肉品流通市场的管理,对非法屠宰和经营非定点屠宰的生猪产品者,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
(三)县市场发展服务中心职责
严把集贸市场生猪产品准入关,非定点屠宰的生猪产品和未经肉品品质检验或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生猪产品,不得上市销售。
(四)县畜牧局职责
负责生猪及生猪产品的检疫,严格执行对屠宰场屠宰的生猪集中检疫制度,实行同步检验,规范检疫操作规程,监督屠宰场对病害肉进行无害化处理。
(五)县卫生局职责
负责生猪肉品质量的卫生监督和对宾馆、饭店、集体伙食单位生猪肉品进货来源的管理,严格进货渠道。
(六)县质量技术监督局职责
负责对熟肉制品生产加工厂(点)的产品质量实行监督。
(七)县地税局职责
委托屠宰管理办公室做好全县从事生猪屠宰的个人所得税征管工作,并对委托部门进行业务指导。
(八)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职责
负责对生猪肉品安全管理的综合监督和组织协调,依法组织查处重大生猪肉品安全事故。
(九)县公安局职责
对干扰破坏生猪屠宰管理工作、妨碍执行公务的,依法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县生猪定点屠宰企业的职责
通过自查自纠找出薄弱环节和重点问题,并予以整改。强化企业的社会责任,公开向社会承诺:没有检疫证章、耳标等合法标志的生猪不进厂屠宰,检疫检验不合格、未加盖检疫检验证章的肉品不出厂销售,有害肉品实行无害化处理,不屠宰注水猪、病死猪。同时,承担屠宰企业信息化管理和肉品可追溯体系所需相关信息的报送责任。发现未经检疫或来源信息不完全的生猪,有义务及时报当地动检部门处理。
三、工作措施 和要求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追究制度
县商务局成立生猪屠宰专项整治领导小组,杨朝民局长任组长,杨新鹏副局长任副组长。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下设法律标准组、督查业务组、综合组,具体负责专项整治实施工作。
专项整治期间,县商务局负责落实各项责任目标,对辖区内的专项整治工作进行监督、指导。对举报查实或检查发现的私屠滥宰、定点屠宰企业违规生产等违法、违规行为,根据《特别规定》进行处理。
(二)突出重点,严厉打击私屠滥宰
县商务局将打击私屠滥宰作为专项整治的重点工作来抓,对辖区内打击私屠滥宰工作进行监督指导。在县人民政府的统一部署下,联合公安、农业、卫生、工商等部门,对城乡结合部的私宰窝点、私宰专业村及有其他屡禁不止的顽固窝点要进行重点整治。要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发现一起,查处一起,举报一起,落实一起,保证举报查处率100%。不能以罚代管,对查处的大案要案要依法严惩,对阻碍行政执法检查、暴力抗法的,要加大打击力度,彻底根除私屠滥宰行为。
(三)全面检查,加强定点屠宰管理
1、检查屠宰厂(点)设置情况。县商务局按照《设置规划》对辖区内的定点屠宰企业设置情况进行排查,按照设区人口、消费量、屠宰能力、运输半径等指标综合考虑设置的合理性。对设点过多、过滥的地区,要进行调整;对需要调点而没有设点的地区,尽快设点。没有条件设点的乡镇,由附件的定点屠宰企业设立专卖店或销售点,保证定点屠宰企业生产的合格肉品覆盖95%以上的乡镇。
2、检查定点屠宰企业生产条件。县商务局要严格按照《生猪屠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有关标准的规定,全面检查辖区内所有生猪定点屠宰企业的设计要求和工艺流程是否符合《生猪屠宰分割车间设计规范》和《肉类加工厂卫生规范》的要求;产品质量是否符合《鲜冻、片猪肉》和《分割鲜、冻猪瘦肉》等国家强制性标准要求;是否按照《生猪屠宰操作规程》和《生猪屠宰产品质检验规程》的规定进行生产和检验,是否按照《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的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
3、检查定点屠宰企业管理情况。县商务局要全面检查定点屠宰企业是否建立并严格执行生猪进厂检查验收制度和肉品销售台帐管理制度;是否有屠宰注水猪、病死猪等违法行为;专业技术人员和肉品检验人员是否经过专业技术培训。
4、检查定点屠宰企业肉品品质。县商务局要组织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对辖区内所有生猪定点屠宰企业生产的肉品品质进行检查。
(四)限期整改,确保完成整治目标
县商务局对查处的违规行为,要依据《条例》和《特别规定》进行处罚,并限期整改,问题严重的,要报请县人民政府,取消定点资格。
1、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报请县人民政府取消定点屠宰资格。
(1)屠宰厂生产条件不能满足《条例》第七条要求的;
(2)不符合《设置规划》要求的;
(3)在屠宰厂内注水或者注入其它物质的;
(4)屠宰病死猪、注水猪的;
(5)有其它违法行为被举报查实的。
2、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要限期整改,整改期间不得生产、经营。整改后仍不能达到要求的,报请县人民政府取消定点屠宰资格。
(1)未建立生猪进厂检查制度和肉品出厂台帐管理制度的;
(2)无害化处理设备、设施不完善,不能满足实际需要的;
(3)肉品检验设备和人员不能满足检验需要的;
(4)未在规定时间签订肉品质量安全承诺书的;
(5)未建立不合格肉品召回制度的;
(6)不能按照要求报送相关信息的;
(7)有其它违规行为被举报设诉查实的。
3、对情节严重,造成重大质量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要将责任人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五)接受监督,完善举报投诉制度
县商务局要建立举报投诉奖励制度,公布举报电话,对提供有价值线索的举报人进行奖励。对接到的举报,应当及时、完整地进行记录并妥善保存。举报的事项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受理,并依法进行核实、处理、答复;不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转交有权处理的部门,并告知举报人。在商务厅网站上,建立定点屠宰企业信用档案,开设县商务主管部门生猪屠宰专项整治栏目,接受社会各界的评议和监督。
四、实施阶段和工作要求
(一)动员部署阶段(9月14日至9月17日)
9月17日前,县政府要建立起屠宰专项整治工作机制,落实经费,并抽调得力骨干组建强有力的工作班子,明确工作职责和目标;确定专项整治工作责任人和联络员。公布举报投诉电话,落实举报投诉奖励制度;与辖区内的生猪定点屠宰企业签订猪肉质量安全承诺书,并向社会公布。
(二)全面检查阶段(9月18日至10月10日)
10月10日前,县商务局要根据制定的工作方案,严格按照工作目标、工作要求、工作进度对辖区内的定点屠宰企业进行全面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提出整改意见。主要领导深入一线,现场指导、现场督办,严厉打击各种违法、违法行为。
(三)集中整改阶段(10月11日前至11月30日)
10月25日前,县商务局完成对《设置规划》的审核调查,未制定的,要制定完成。建立健全生猪定点屠宰管理机构和定点屠宰执法机构,落实编制、人员和经费。
11月30日前,县商务局要完成整改工作,进入总结验收阶段。
县商务局在每周三下午15:00前,将猪肉质量安全执法情况、屠宰企业检查、整治情况和肉品品质检查情况上报市商务局。
商务局要认真组织检查,如实填报各项数据。
(四)总结验收阶段(12月1日至12月25日)
12月1—5日,商务局组织对本辖区专项整治工作进行总结验收。
12月6—15日,迎接市商务局组织的检查和验收。
二○○七年九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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